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33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审范围
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各地市及省直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及电化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高级教师岗位的人员。职业中学教师职称评审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省直各部门和部委属、省属高等学校下属的民办学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推荐、评审范围。
二、评审及推荐名额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将在各地各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为充分发挥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引导和带动广大教师努力提升专业技术水平,2020年度各地各单位可在核定的正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内逐级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人选。
各地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向一线优秀教师倾斜,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机构的教师,并注意推荐人选在学段、学科、学校(单位)间的分布,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所辖地区教师队伍规模、结构和教育教学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每学校(单位)推荐人数不得超过1人,并应在学校(单位)正高级教师岗位空缺数内进行申报和推荐;目前学校(单位)有5个以上(含)正高级教师空岗的,可以推荐2-3人。鼓励各地各单位通过“跨校评聘”的方式进行推荐,推荐人选的接收学校应有空余正高级教师岗位,推荐人选通过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后,应在3个月内聘用到接收学校,且3年内不得再调动。各地各单位报送推荐人选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
三、评审组织机构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2020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资处。
四、推荐评审条件
(一)推荐评审条件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16〕5号之附件)中的《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二)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精神,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条件,省不作统一要求,也不作为评审结果确认的审核条件,各地可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作出具体要求。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精神,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含表彰荣誉)等刚性要求。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由教师个人在申报表中承诺如实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五、推荐评审程序
按照《暂行规定》和《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对其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原则上仍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粤人社规〔2016]5号之附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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